IPO案例:代工厂生产模式存货采购与收入确认时点存在趋近情形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全部采用代工厂生产模式,产品按照来源分类分为场景化研发产品、场景化选品、另外的品牌产品,其中场景化研发和场景化选品为公司自主品牌产品,各期收入占比在 97%以上。

  (2)公司境内销售存在公司送货、工厂送货、客户自提、寄售等多种交货方式,境外销售采用不一样贸易方式。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采购与收入确认时点存在趋近的情形。

  (1)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请发行人:①分别说明场景化研发、场景化选品以及另外的品牌产品业务的具体开展模式、公司与代工厂的职责分工及内控措施、公司参与各业务环节的方式及作用;并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分类详细说明三类业务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②具体说明公司在场景化选品业务开展中如何筛选匹配代工厂已有产品、如何参与原材料选择及采购、派驻人员对产品生产检验过程、销售定价及发货方式选择等,进一步分析公司在整个业务流程中如何发挥主导作用,购销价格之间的对应关系及定价机制、有没有自主定价权、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产品的主要责任。

  ③结合另外的品牌产品的具体构成、业务流程等,分别说明公司在各环节的参与情况及主导作用,客户贴牌和供应商品牌轮胎产品是不是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或需客户同意情形,是否实质由供应商向客户承担理赔责任或提供售后服务,收付款安排及是否约定背靠背付款,进一步说明其他品牌产品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④结合购销合同约定情况,说明上述三类业务中存货采购及产品销售控制权转移时点及判断依据,针对代工厂已完工但公司尚未下单产品的所有权归属,公司是否实质承担商品价格变动、滞销积压、毁损灭失等存货风险,是否在转让商品前拥有该商品的控制权。

  ⑤结合采用同类代工模式的同行业公司比较情况,说明公司的代工模式、不进行实物管理、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模拟测算采用净额法核算的收入等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2)收入确认依据的充分有效性及相关内控情况。请发行人:①分别说明内销不同交货方式(公司送货、工厂送货、客户自提、寄售)、外销不同贸易方式下的货物及单据流转过程及相关内控措施,收入确认的内外部依据及充分有效性,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及类似业务模式上市公司是否一致。并说明不同交货方式、不同贸易术语对应的收入金额及占比、主要客户情况。

  ②分别说明针对配套市场客户与其他类别客户的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配套客户是不是真的存在验收、安装等要求,仅经客户签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

  ③说明内销电子运单系统内控设计的合理性、运行有效性,如何确保合同收货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说明使用电子运单系统前公司对相关签收单据真实性、单据回传及时性的控制措施及有效性。

  ④说明各期公司与内销客户的对账情况、对账内容及频率、是否经客户盖章确认,说明未获取对账单或对账单未经客户盖章确认的具体原因,相关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⑤结合轮胎综合管理业务的开展模式、主要合同条款等,说明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在取得客户确认的结算单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报告期内相关项目的结算节点及收入确认金额,履约进度确认相关内控措施及有效性,是否存在调节收入确认时点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过程、范围和结论。

  (2)详细说明针对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交货方式、贸易方式下收入确认依据的完整性、充分性、有效性的核查程序、获取的证据、覆盖比例及核查结论。

  (3)说明针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内控措施的健全有效性、相关信息系统设计及运行的合理可靠性的核查程序、获取的证据、核查比例及结论。

  (一)分别说明场景化研发、场景化选品以及另外的品牌产品业务的具体开展模式、公司与代工厂的职责分工及内控措施、公司参与各业务环节的方式及作用;并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分类详细说明三类业务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并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分类详细说明三类业务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根据其承诺的性质,也就是履约义务的性质,确定企业在某项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承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的,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企业承诺安排他人提供特定商品的,即为他人提供协助的,其身份是代理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可能也包含委托另一方(包括分包商)代为提供特定商品。

  在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中,公司均承诺自行向客户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轮胎等产品,而非承诺安排其他方向客户提供产品。同时,基于公司无自主生产环节的业务模式,为履行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轮胎商品的履约义务,需利用自身资源和能力选择完成生产环节的代工厂或其他供应商,且在代工厂生产过程中公司通过委派品质保证部驻巡厂工程师,研发试制工程师对代工厂原材料选用、密炼、压延、成型、硫化、成品检验以及发货管理等过程进行监控,公司在与客户的交易过程中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产品以场景化研发为主,且均为公司自主品牌,公司通过洞察目标市场的场景要素及客户需求,确定了目标开发产品的性能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产品花纹、结构、配方等设计,该类业务占主营业务的比重平均超过 80%且呈逐期上升趋势。

  对于场景化研发产品,公司在产品研发设计、原材料选择及采购、生产工艺实施、品质管控、产品仓储管理、运输报关、产品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等环节发挥了重大作用,形成了能够主导供应商制造服务的能力,主导了商品的使用用途。

  因此,公司在场景化研发业务中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身份是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有关规定。

  场景化选品属于公司自主品牌,属于场景化研发业务的补充,该业务是公司通过工况调研了解客户使用场景要素并完成产品定义,筛选供应商已有产品中性能参数符合条件的产品,再通过公司多维度的技术参数评审后,选定具体适配产品,并跟踪验证产品对目标场景的适配效果,公司在将该类产品进行场景化模拟测试和实地验证,验证通过的场景化选品会委托代工厂进行生产然后销售给客户。报告期内,场景化选品业务收入占比呈下降趋势,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6.40%、16.30%、12.36%和11.01%。

  场景化选品为公司自主品牌产品,与场景化研发产品的主要差异为产品技术资料是否为公司提供,公司通过委派品保驻巡厂工程师的方式在原材料选择及采购、生产工艺实施、品质管控、产品仓储管理以及发货检验等环节均实施了相应管控,同样形成了能够主导供应商制造服务的能力。与场景化研发产品一致,其业务实质均为代工厂受公司委托代工生产产品,公司提供了重大整合服务,以生产出符合公司要求的轮胎产品,公司主导了供应商制造服务的使用,并将其作为投入创造出组合产出。此外,代工厂相关产品已印刻公司品牌商标,代工厂并没有导其使用,除特殊情况代工厂无法销售给第三方,因此公司实际主导了商品的使用用途。

  因此,公司在场景化选品业务中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身份是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相关规定。

  其他品牌产品包括轮胎配件、客户贴牌轮胎、其他品牌轮胎。内胎、垫带等轮胎配件与公司轮胎产品配套销售,为保证轮胎性能有效实现,公司会根据轮胎规格、轮胎使用的场景特点选择适配的配件。客户贴牌产品系客户出于自身形象考虑要求在轮胎上印制客户品牌标志,该业务由公司自主研发设计并进行生产管控,按照客户委托使用其品牌,其开展模式与场景化研发基本相同。

  其他轮胎产品为公司零星业务,客户对于部分经济型、标准型产品或斜交轮胎存在少量需求,向公司提出具体产品诉求,由公司自行选择品牌采购,该类业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到1%且呈持续下降趋势。

  对于其他品牌轮胎产品,公司主导了对客户的履行履约义务的过程,能够主导供应商所要交付的产品,包括要求供应商代表公司向客户交付产品。此外,其他品牌轮胎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即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公司身份是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具体情况参见本问题之“(三)……进一步说明其他品牌产品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回复。

  因此,无论各种产品来源,在商品转移之前,公司均可以主导轮胎等产品的使用,包括调配、自行或要求运输方把这些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轮胎等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交易中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三)结合其他品牌产品的具体构成、业务流程等,分别说明公司在各环节的参与情况及主导作用,客户贴牌和供应商品牌轮胎产品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或需客户同意情形,是否实质由供应商向客户承担理赔责任或提供售后服务,收付款安排及是否约定背靠背付款,进一步说明其他品牌产品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并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独立履行对供应商、客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①公司与客户和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根据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约定,公司对客户承诺自行履行提供交付轮胎等产品的履约义务,合同不涉及其他方。销售订单和采购订单签署时间不具有关联性,并非在同时或者相近时间签署,供应商不知悉公司下游客户的具体信息。

  ②公司独立选择供应商。公司提供的轮胎产品可以有多个供应商承担生产环节,公司有能力从中自主选择进行产品生产的供应商,无需征得客户同意。

  ③公司独立承担对客户供货责任和违约风险。对于客户而言,无论何种送货方式,公司均需对按时交付产品负责,在交易过程中承担主要责任。若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对客户的交货义务,公司需自行承担对客户的违约风险。

  ④公司独立承担对客户的产品质量责任。公司需对所交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负责,并提供退换货及售后服务。若因产品质量和性能缺陷导致纠纷,客户将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责任不以供应商向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为前提。

  ⑤公司独立承担产品营销售卖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均需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承担了应收客户款项的信用风险;同时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不以收到客户货款为前提,独立于客户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的款项收支不具有相关性。

  根据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对客户履约义务的性质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可能也包含委托另一方包括分包商代为提供特定商品),并非承诺安排他人向客户提供该等产品。

  ①不管何种产品来源,公司与供应商执行采购订单后,即使客户因需求调整与公司解除或变更协议,在供应商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情况下公司均不得随意取消采购订单,公司面临着产品滞销、积压等风险,因此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

  ②公司将轮胎产品销售给客户之后,客户仅有权要求向公司退换货,不可与供应商直接协商,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后仍然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③公司按照客户的交期要求,自行承担向客户的发货责任,无论客户最终是否接受相关产品,公司均须按照协议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④公司按照与供应商约定的价格政策确定采购价格,公司与客户间销售价格变动不影响公司与供应商约定执行的采购价格,即公司承担了存货可能发生减值的风险。

  ⑤合同履行过程,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独立于客户向公司支付货款,二者在支付时点上不具有相关性,即公司承担了货款收回的信用风险。

  ⑥公司需对客户承担产品质量风险,当所售商品出现问题时,客户均直接向公司提出,由公司对商品的质量负责,且由公司负责售后及解决客户投诉等情况。

  一方面,公司在制定销售价格时,根据产品定位、品牌溢价、价格弹性、各区域同类竞品价格、运费、汇率、关税等因素决定和调整产品价格,公司有自主定价权。另一方面,公司与供应商协商确定采购价格,供应商不参与且无法决定公司与下游客户的实际成交价格。

  综上所述,在上述业务过程中,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的交易相互独立,独立承担市场开拓风险、价格波动风险、产品交付风险、货款回收的信用风险以及售后服务义务,因而其他品牌产品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相关规定。

  (四)结合购销合同约定情况,说明上述三类业务中存货采购及产品销售控制权转移时点及判断依据,针对代工厂已完工但公司尚未下单产品的所有权归属,公司是不是实质承担商品的价值变动、滞销积压、毁损灭失等存货风险,是否在转让商品前拥有该商品的控制权。

  公司上述三类业务中存货采购及产品销售控制权转移时点主要与发货模式及贸易模式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内销业务不同业务模式下,存货采购及产品销售控制权转移时点及依据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取得上表所列签收单据和报关单/提单等存货核算具体依据时,表明代工厂已将产品运送至公司指定地点并经过初步验收,满足采购合同关键条款,相关货物所有权以及风险转移到公司。公司自此控制相关产品,与所交付产品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同时,公司依据采购合同负有现时付款义务,所交付产品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满足存货确认的要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判断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存货采购及产品销售控制权转移时点符合合同约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结合采用同类代工模式的同行业公司比较情况,说明公司的代工模式、不进行实物管理、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不是满足行业惯例。请模拟测算采用净额法核算的收入等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1、结合采用同类代工模式的同行业公司比较情况,说明公司的代工模式、不进行实物管理、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合乎行业惯例

  根据同行业上市公司赛轮轮胎(601058.SH)定期报告披露,其存在轮胎贸易业务,由收购的海外轮胎销售子公司负责运营,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采购其他公司生产的轮胎产品利用自己的销售渠道对外销售。根据其收入确认政策及列示的收入成本金额情况,其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赛轮轮胎贸易业务会计处理方式与公司其他轮胎品牌业务一致。

  上述代工模式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均采取总额法,在产品入库收货而非安排生产完成后确认存货,收入确认方法、产品交付流程、存货确认时点与公司不存在差异。

  涉及不进行实物管理即产品由供应商直发客户业务模式的上市公司关于收入确认的方法如下:

  上述上市公司均存在不经过自身仓库由供应商直接发送至客户的情形,在客户不指定供应商的情况下均采用总额法核算,与公司会计处理方式相同。

  综上所述,公司的代工模式、不进行实物管理、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行业惯例。

  经测算,公司营业毛利和净利润不受影响,公司产品毛利率水平将显著上升,平均约为 90%,毛利率将不具可比性且与所处行业的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判断。

  (一)分别说明内销不同交货方式(公司送货、工厂送货、客户自提、寄售)、外销不同贸易方式下的货物及单据流转过程及相关内控措施,收入确认的内外部依据及充分有效性,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是不是满足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及类似业务模式上市公司是不是一致。并说明不同交货方式、不同贸易术语对应的收入金额及占比、主要客户情况。

  1、分别说明内销不同交货方式(公司送货、工厂送货、客户自提、寄售)、外销不同贸易方式下的货物及单据流转过程及相关内控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内销业务不同交货方式下货物及单据流转过程及相关内控措施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不同贸易方式下的货物及单据流转过程及相关内控措施列示如下:

  如上表所示,内销业务中,公司送货、工厂送货和客户自提方式下均在取得客户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寄售方式下在取得客户结算单据时确认收入,符合相关合同约定。外销业务中,发行人在取得不同贸易模式下确认货权转移的报关单/提单/客户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发行人与客户的约定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发行人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发行人实际情况判断如下:

  发行人内外销业务中,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依据均在客户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时取得,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及类似业务模式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的比较如下: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无显著差别,符合行业惯例。公司与同类代工模式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方法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比较情况参见本问题“一、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之“(五)结合采用同类代工模式的同行业公司比较情况,说明公司的代工模式、不进行实物管理、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相关回复。

  综上所述,公司国内销售业务非寄售方式下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签收时,确认依据主要为经客户确认的送货单、运输单或工厂发货单;寄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出具结算单时,确认依据为双方核对一致的结算通知单;公司境外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双方约定的贸易方式而定,确认依据主要为提单、报关单、签收单等。发行人内外销业务不同销售模式下,相关收入确认依据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及类似业务模式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符合行业惯例,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及内外部依据充分、有效。

  (二)分别说明针对配套市场客户与别的类别客户的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配套客户是不是真的存在验收、安装等要求,仅经客户签收是不是满足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对国内配套市场客户与其他类别客户的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列示如下:

  2、配套客户是否存在验收、安装等要求,仅经客户签收是不是满足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对大型配套市场客户交货方式以寄售为主,同时对其他配套客户存在公司送货、工厂送货和客户自提等其他交货方式。寄售方式的主要客户有三一集团、徐工集团、中联重科等,该方式下配套客户通常在收货领用并上线安装后推送客户系统结算通知单,公司于取得双方核对一致的客户系统结算通知单时确认收入。非寄售配套客户在收货时进行外观、数量等一般验收检查后确认签收,客户签收确认后,相关商品控制权转移至客户,公司合同履约义务履行完毕。公司后续对客户承担产品质保责任,不存在签收后验收、安装等要求。

  公司配套市场客户不同交货方式下收入确认依据及相关合同约定、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等参见“(一)分别说明内销不同交货方式(公司送货、工厂送货、客户自提、寄售)、外销不同贸易方式下的货物及单据流转过程及相关内控措施,收入确认的内外部依据及充分有效性,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及类似业务模式上市公司是否一致。并说明不同交货方式、不同贸易术语对应的收入金额及占比、主要客户情况”相关回复。

  配套市场客户寄售方式下在取得客户结算单据时确认收入,公司送货、工厂送货和客户自提方式下均在取得客户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符合相关合同约定;公司对配套市场客户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无显著差别,符合行业惯例。

  (五)结合轮胎综合管理业务的开展模式、主要合同条款等,说明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在取得客户确认的结算单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报告期内相关项目的结算节点及收入确认金额,履约进度确认相关内控措施及有效性,是不是真的存在调节收入确认时点情形。

  1、结合轮胎综合管理业务的开展模式、主要合同条款等,说明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在取得客户确认的结算单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轮胎综合管理业务主要服务于矿山所有者或挖运服务承包商。公司向客户提供与车辆及作业场景相匹配的轮胎,并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技术维护与运营管理服务,包括日常维护、巡检、气压管理、技术保养、拆装、储运以及运行分析等。公司的专业服务团队驻扎在客户的矿山现场,负责轮胎选型采购、技术维护及运营管理,确保客户能够安全、省心地使用,同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合同中约定固定期限(月度/季度)的服务费金额根据双方确认的已完成的业务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考核规则计算得出。在合同执行期间,客户会定期对公司的完成工作量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合同规定的服务价格进行相应的结算。

  公司向客户提供持续的运维服务,客户按照既定的时间周期或工作量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关款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持续地向客户转移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履约期间客户控制了公司服务工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即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公司履约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采用产出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公司以月度提供服务后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所提供的工作量明细表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公司与客户签订年度(或约定期限内的)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固定期限(月度/季度)的服务费金额根据双方确认的已完成的业务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考核规则计算得出。在合同履约期间,客户按约定固定期限(月度/季度)就公司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格进行结算。

  每月月末,公司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单价暂估确认收入。同时,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双方在每月或每季度的固定时间前对上月或上季度公司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认,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单价以及双方确认的工作量出具结算单,双方需对结算单进行复核并盖章确认。待双方对结算单达成一致后,公司确认项目最终收入,并冲销之前暂估的收入。

  轮胎综合管理业务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采用产出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履约进度确认等相关内控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开发经理选择目标客户,服务工程师通过实地调研等形式识别客户的服务需求后,开发经理结合客户的真实需求制定服务方案,服务经理确认服务方案,输出项目整体规划,包括:人员、物料、周期、管理规则、风险点等;财务部门负责损益测算,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编制物料清单。

  双方就合作期限、服务内容、合同定价、结算金额、计算方式、结算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协商一致后,发起合同申请流程,按照内控制度要求进行审批后盖章。

  根据服务方案进行人员、物资准备。在项目实施阶段发生的轮胎成本、资产成本、人工成本及其他费用等按照项目申请和领用。服务站长按项目登记人工、物料、资产等领用台账,财务按照项目归集成本,并与项目经理登记的台账进行核对,确保成本归集的准确性、完整性。

  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每月固定时间前就上月/上季度公司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认,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和双方确认的工作量出具结算单,双方就结算单进行复核并盖章确认。公司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及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暂估确认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并将按项目归集的项目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记账人员根据期后双方确认一致的结算单确认项目最终收入并冲销暂估收入,财务审核人员根据领用台账、分摊表、结算单等资料进行复核。

  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并完善了收入确认和成本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务核算体系,包括成本归集、履约进度确认等关键内控措施,确保了收入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公司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单价以及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确认收入,不存在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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