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1年12月22日,兰州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排烟风机联动启动模块无法启动,机械排烟风机反装,防火卷帘无法下降,消防电源监控主机未编程,消防应急广播现场无法启动,主机二回路线路损坏异常报警反馈及控制,消防控制室内无法手动控制防排烟控制装置,现场测试2处感烟火灾探测器、2处手动报警按钮,主机均无报警信号反馈,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大队依法对该单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实施了临时查封。但在次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擅自使用被查封的场所,大队将该案件移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城关分局依法给予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潘某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78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潘某擅自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城关分局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建筑消防设施的最大的作用是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扑救火灾,限制火灾蔓延的范围,为有效地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创造有利条件,由此减少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或死亡,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同时也加强消防设施的使用指导和培训,提高大众的防火意识和应对能力,确保在危急时刻能够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同时,消防救援机构针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有权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临时查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张贴封条是由法定机关执行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强制措施,擅自私自撕毁封条或擅自使用被查封场所是一种扰乱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该商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在被予以临时查封后又擅自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反映了相关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不了解、不重视的明显问题。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临时查封决定,并按照程序将擅自使用被查封场所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有力震慑了消防安全领域突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忽视消防安全的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防范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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