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秒懂问答|电影院屏摄非小事!

  “朋友圈”、微博已然成为日常生活分享与互动的活跃平台,不少人会在观影过程中录制屏幕,待观影结束后发布照片或者小视频以分享自己对影片的观后感。更甚者会盗录整部影片,利用互联网传输、组织线下观影等方式来进行牟利。

  “盗摄”也就是“屏摄”,顾名思义,指的是在观影过程中录音、录像。看起来是一种分享,实则是侵犯了版权,不论发社交平台还是发微博,亦或是拍正片还是拍片尾彩蛋,这些非盈利的分享都属于是侵犯版权的行为。《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影片著作权及其相关的权利,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通过上述法条,我们显而易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是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的。

  有些网友认为,不进行录音录像,只是用手机拍下静止照片后发朋友圈/微博打卡而已,不算侵权吧?

  虽然现有法律条文对于“放映”暂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我们大家都认为,从龙标之后到电影放映结束影院亮灯的时间都属于“放映”,不应屏摄。有观众认为,拍照不是法律中所说的“录像”。但是录像的含义,是指用光学、电磁等方法把图像记录下来,最终呈现形式是“图像”或“图像+伴音”。另外,某些品牌的手机进入摄影功能后,并不是特别需要用户按下拍摄键,就在后台暗中运行录像,以确保不错过潜在拍摄机会。换言之,对于手机而言,拍照和录像功能的区分越发模糊。因此,可以认为,拍照是属于“录像”的范畴。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对摄影作品进行解释时,认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材在感光材料上记录人、物形象的作品,如照片、电影电视片中单独予以取出的镜头等。”“单独予以取出的镜头”应包含视频中某一帧的画面,从该解释可以推断出,影视作品的截图可当作单独作为摄影作品进行保护,因而影视作品的某一帧画面,普遍视作电影公司的摄影作品进行保护。

  首先,会被电影院的工作人员制止屏摄行为,并要求删除,若不拒听从,则会被电影院工作人员要求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其次,当涉及侵犯著作权时(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摄制使用作品或将盗录视频发布在网络上等),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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