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检验收取规范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检验收取规范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48号),扎实推进我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检验收取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AQ6201-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验测试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监测监控的章节、其他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等。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订购规范和标准发放给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采取分级宣贯培训的方式:各煤矿企业职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认真自学。各煤矿企业(集团),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培训有关技术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煤矿企业分管领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陕西煤监局负责各业务处室、监察分局监察员的培训。授课教师原则上聘请标准起草单位技术人员、安全监控系统主流厂家技术人员授课。

  按照国家煤监局的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大型煤矿应在2018年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任务,其他煤矿应在“十三五”末,即2020年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任务。

  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7处)和我局确定的6处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示范矿井(神华集团神东公司大柳塔煤矿、锦界煤矿、榆林南梁煤矿、陕煤集团黄陵建庄煤矿、韩城下峪口煤矿、彬长大佛寺煤矿)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工作。

  全省高瓦斯煤矿(29处)和大型煤矿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工作。

  其他煤矿应在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工作。

  鼓励各煤矿公司集团组织并且开展所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工作;鼓励并支持其他煤矿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专家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工作。

  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工作的,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矿井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未通过验收结果核查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组织生产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各煤矿企业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工作后,应将验收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汇总辖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完成情况后,分别报陕西煤监局、陕西省应急厅(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情况进度表)。

  2020年,陕西煤监局将会同陕西省应急厅,并聘请技术专家对全省高瓦斯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6处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示范矿井的验收结果做全面抽查。对其他大型矿井抽查比例不低于10%。凡抽查不合格的煤矿(验收结论提出整改的,整改期限内除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执法力度,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达标情况纳入日常检查、集中执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计划内容之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AQ6201-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验测试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是强制标准,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煤矿企业一定严格执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据此标准严格执法,凡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接入和其他安全措施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依法认定为重大隐患。对高瓦斯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判定为重大隐患,并按照446号令进行处罚(第八条、第十条)。其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存在问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等法律和法规依法查处。

  各煤矿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各地市、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联络员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各煤矿企业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名单报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监察分局汇总后于3月31日前报陕西煤监局科技装备处。

  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检验收取规范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48号)(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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