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禁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官员否认为阻碍反腐

  中广网北京8月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8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其中明确: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违者最高要被罚3万元。隔天,网上就爆出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所谓“集体前往娱乐场所”的视频。这两条新闻放在一起,讨论就来了,有网友对河南《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的内容做了质疑,甚至有网友愤怒表达:这个叫保护贪官!要都这么安排了,上海的视频大家不就看不了吗?那蒙在鼓里,反腐和公众监督怎么来保障?

  面对网络争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秦胜军表示,禁止网上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保护公民的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

  秦胜军:可能涉及到公民隐私,这个前提不可能随便侵犯,你在公共场所有一些不太好的行为,比如说两个男女之间过分亲密的行为,即使在公共场所,也不能随意在网上传播,除非这个要牵扯到法律的问题。

  秦胜军说,监控设施拍摄的视频对违法犯罪确实有威慑,但如果拍摄的视频不足以认定是违法犯罪,仅仅是违反社会公德,甚至就是公民的隐私,有人私自放到网上传播,公民的隐私权就会受到侵犯。但秦胜军也坦言,究竟该如何界定公共场所中的隐私行为,有一定的争论。

  秦胜军:我们在立法中也有争论,包括在国际上也有争论,比如这一次斯诺登的案件,他就是不希望生活在言行都被记录的社会,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普通民众也有争论,肯定有争论。

  秦胜军表示尽管法律还没做出规定,但是应该支持特殊职业,采取秘密手段获得证据的行为。

  秦胜军:假如作为一个记者,你想监察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的某个官员,你可以暗访,秘密摄像或者暗访,在法律的许可内,我自己觉得这个行为可能还是该允许,在国外采用秘密手段来获取证据是不是合法的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们的祖国在刑事法上对证据的这一块好像规范得不是太明确。

  据介绍,自去年开始,这一条例就已经纳入到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有关部门借鉴了四川、陕西在技术安全防范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对省内的企业、社区、派出所做了充分调研。

  秦胜军:现在出台这个条例的目前有八个省,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上位法,所以庭外有借鉴的很大一块,出台这个法规之前政府也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10来年了,其实就是咱们的政府规章的一个延续,上升到了一个法规了,不是绝对没经验。

  秦胜军的解释,归根结底两点:一,去年就开始推动这个事了,出台时间上和上海的新闻完全是巧合;二,目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隐私,他们都以为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不抵触。难怪,中青报评论员曹林说:上海法官嫖娼,河南规定躺枪。其实两者并无关系,纯属时间上的巧合。

  不过,河南新规出台,也引发了另外一层思考:上海到底有没有类似的规定?在这件事里,爆料法官的视频上网究竟违不违法?全国的情况又是怎样?

  河南的说法是国家没有出台上位法,目前只有8个省有地方性的法规,那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那些公共场所的探头录下的资料,它的保存和传播,到底谁在管?怎么管?

  要回答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先得弄清楚:上海多名法官集体前往娱乐场所的视频究竟是怎样被弄到网上的呢?

  张剑:从6月13日开始,报料人以自己丢了东西为由,返回渡假村,要求察看相关监控录像,在察看的过程中他使用了自己的各种拍摄器材进行了翻拍,最终获得了相关的监控画面,这就是他向我叙述取的取得视频的过程。

  主持人:你刚才说使用各种器材翻拍,这个翻拍好像不那么容易的事,不知道在他观看监控的时候度假村的工作人员有未曾发现他在,还是说压根不在现场,他一个人,这一些细节弄清楚了吗?

  记者:由于他使用的这些设备中有一些秘密拍摄器材,在度假村的相关工作人员虽然在现场,但是未曾发现他在翻拍。由于监控录像比较长,而且不是单一的位置,各个位置都有录像,报料人都想看,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爆料人多次回到渡假村要求调阅这些录像,他自称能翻拍到这些录像其实是因为他自己的拍摄器材比较隐蔽。

  用了一个借口,让度假村的工作人员提供了视频,然后自己翻拍、再剪辑、上网。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有没问题?对此,中央台驻上海记者正常采访证实说,对于普通市民调阅监控录像的问题,上海目前暂无明文规定。

  连线对“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利用与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的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先生:

  主持人:国家没有出台上位法,目前只有8个省有地方性的法规,怎么理解?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是否能随便拍?随便看?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吗?

  汤啸天:首先应当说公共场所的图像监控资料并不是可以随便拍、随便看的,在整体上来讲图像监控设备的设置应该按照谁规划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来处理,这里不单单是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还包括监控设备所获得的监控资料的保管的问题。是不是谁都可以调阅谁都可以复制呢?法律上来讲目前我们的祖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法,但是在地方一些立法当中已经做出了一些规定。

  主持人:国家整体上没有立法,地方部分有法律的规定,那这个部分包括上海吗?

  汤啸天: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里面这么讲,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句话概括一点说简略一点排除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用这两种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获得的证据,不能被法庭认为是有效的证据。

  主持人:套用咱们这块例子来看,显然第一他并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上海没明确的规定。我们是否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在这个具体案例当中,这个报料人的行为确实不违法也不违规?

  汤啸天:对,因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若干规定当中还讲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并且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没有错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疑义,但没有自己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换句话说当事人提出这个证据能够有其他佐证,而且从目前来看没有疑点,而且和其他的视听资料能够核对没有错误,并可以原件核对没有错误,这个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它的证据的有效性。

  北京在奥运会前,200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一个月后,《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开始实施,特别强制规定了摄像头的合法安装区域,此外明确: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样是2007年,成都市政府出台《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这样的原则都被写入了《管理办法》。

  此后,辽宁、甘肃、山西、重庆等多地,也陆续跟进。时至今日,这些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地方,管理现在的状况究竟怎么样呢?

  据了解,目前吉林省由政府投资、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共点的视频监视探头达到26887个。全省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里建设一个监控抓拍系统。城区主要道路、出入城区的路口、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等重点部位,基本实现了监控的覆盖。同时,根据《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27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社会组织、个人确须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视频安全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指挥长孙岩:比如说老百姓求助,涉及到有人员走失,或者财产和人身受到一些损害的,应该由辖区派出所或者是办案单位受理单位工作人员陪同,到公安机关视频管理部门,确需帮助的就让当事人在视频监控大厅,调取相关的图像。

  同时从保障公民隐私的方面出发,吉林省规定了在医疗病房、宾馆房间等八类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保重公民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赵旭东:在公共浴池、宾馆的客房是严厉禁止的。有了影像资料,怎么使用?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护个人的私权,特别是隐私权。

  警用视频监控需由办案单位受理单位工作人员陪同到有关部门调取,那么,非警用视频资料如何管理呢?记者也采访了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副处长高滔。

  高滔:由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应该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视频头,建筑设计企业应该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就是对他有一个备案这样的一个要求,但是如果调取或者是自己维护,都是由他自己维护和管理。

  即使是在管理比较严格的吉林,对于非警用探头,有关的资料的管理问题还是得看建设方自身的规定。

  早在2010年3月1日,青岛市就实施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但是记者正常采访了解到,管理规定并不能涵盖实际发生的各种情况,各个场所都有各自的处理办法。

  《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三十六条,管理办法只对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查阅、复制公共视频信息做出了规定,并没有涉及个人查阅的规定。记者走访了青岛几个超市,对于监控信息处理,他们有自己的管理规定,一位超市负责这个的人说,个人是不能查阅的,只允许公安机关人员查阅。

  超市:如果顾客因丢失财物或别的问题需要到我们监控室来看,依规定是不可以的。如果顾客遇上问题,我们会第一时间协助顾客到公安机关保案,然后由公安机关到监控中心提取相关证据来破案。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几家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和记者说,小区业主乃至业主委员会都不能查阅监控,要看必须物业管理人员同意才行。

  保安人员:如果发生啥意外情况,车被剐蹭等,要想看监控,必须我们的领导、物业经理或者主任到现场来。

  剩下那些还没有出台法规或者还没有开始实施的地方,这方面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据了解,引发讨论的河南新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实施,还有一个多月,目前公共场所的监控在河南,可以随便看吗?

  记者以丢失物品为由,来到郑州一些安有监控摄像的酒店、宾馆、ktv等大型公共场所调查,大部分商户对待监控较为谨慎。

  除了酒店、娱乐场所,在郑州不少街头的烟酒小超市也都安有监控,不过他们对于监控录像的态度较为随意。

  对于监控视频的调阅是否有严格的地方法律和法规或条例来规范,郑州公安机关之前对此也没有成文的规定,处罚更是无从谈起。

  在安徽淮南市某大型超市,记者以在超市内遗失财物为由找到了值班经理,提出要查看监控录像,当场遭到了拒绝。

  随后,记者又来到淮南市一家规模较大的商场,总经理张文华解释说:消费者直接与我们发生关系的,丢东西或者发生纠纷,这样的需要查监控我们随便什么时间都能查,不一定要通过其它部门。公安部门要什么资料,拿证件来,需要查什么我们才给他查。我们的监控备份都是半个月,在半个月之内,特别是公安部门要了解什么资料,可以每时每刻来查。

  同样的情况,在安徽合肥市的乐购超市里,负责视频监控的郑磊也和记者说:不是任何一个人都能调,我们肯定是需要公司允许的,如果店长在的话可以跟店长协商一下,不是他调用,是我们调给他看,我们放给他看。经常是有争议的嘛,什么找错钱或者是丢东西啦。员工和客人的隐私是不允许随便调用监控的。

  在采访中,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安徽省并没有出台相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方面的具体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

  宁波市海曙区昌发烟酒商行的负责人熊女士最近遇到一个诈骗团伙。对方上门兜售冬虫夏草,在确认货物为真品后,熊女士和对方到银行取钱,但在付完53000元费用后,她发现冬虫夏草被掉包了。她随后到银行要求查看监控但遭到了拒绝。

  相比银行对客户真正的需求查阅视频资料的严格规定,宁波市一些酒店、菜场、物业、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则要宽松。一家酒店负责人和记者说,只要理由充分,他们的监控是可以给普通公众查看的。

  不过当记者询问在调阅监控后是否还可以拷贝时,对方说不行,必须要派出所才能拷贝。

  记者随后咨询了宁波市公安局宣传处。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调阅、拷贝问题,他们不清楚宁波有没有出台过相关规定,也不清楚具体是哪个部门在负责。

  今天,记者走访了长兴丽湖名居小区、长兴鑫吉宾馆、长兴大润发超市等相关安装监控设备的场所,在这一些地方,随处可见监控摄像头。在长兴国际大酒店,记者以怀疑家人有不轨行为为由,要求查看酒店监控录像,被工作人员当场拒绝。

  然而,在采访中,记者看出通过种种关系不走正规程序查阅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的现象还是存在。在长兴丽湖名居小区,记者找到了正在这个小区当保安的老潘,老潘和记者本人有着好几年的交情,而借此机会,记者以怀疑家人有不轨行为为由,希望能够通过老潘私下查看该小区监控记录,一向热情的老潘在犹豫了半响后还是答应了记者的请求。

  老潘:你不知道在哪里,又不知道车子,你总要点信息,几点到几点,你估计他在哪里,你讲一声,到时我给你调一次。

  另外,在长兴一家大型超市,当工作人员面对记者因钥匙丢失要调取监控的请求,一开始也是回答要先征求上级领导意思再回复。然而过了几分钟后,工作人员回电暗示记者能够最终靠特殊情况调取监控。

  工作人员:要打招呼的,不打招呼不让看的,监控看了以后不了解什么事情,万一有点事情也很烦的。

  采访中,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为了安全起见,除酒店、宾馆等场所外,现在有更多的小区以及私人场所都安装了监控设备。长兴公安局法制办卢警官表示,这些监控视频资料,若非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随便公开。对于随便交易或传播监控视频录像并造成不好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目前对于普通市民是不是能够调取监控有关部门还没有统一要求。

  卢警官:监控是超市等地自己内部的行为,不属于政府或者国家。要经过超市等场所本身同意才能查看,无法强制。对于要跟公安机关调证明才能看监控,应该是他们的借口。公安机关打证明这个是他们的借口,必须在有案件的情况下才需要调的,按照法律规定来的,这样不是侵犯人家的隐私权了吗?案件需要调取证据的,才可以调取证据。

  监控市民涉及到个人隐私,那么普通市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查阅?对此,长兴法律援助中心袁律师表示,市民享有知情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调取监控。

  袁律师:酒店等服务性行业面向的是广大市民当然可以了,而政府、交警等部门的监控录像需要由特定机关调取。但是酒店看房间这么多东西必需要公安机关才可以调取的,这个不可以的。

  主持人:多地记者的调查突出一个感受,随意,经理说了算,店长说了算,熟人就可以等等,这样的随意您怎么看?

  汤啸天:这样的一个问题是很严重的,公共场所图象监控的目的是为维护国家安全,为维护公共秩序,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这个目的非常明确。由于图象监控的资料现在在管理上的随意,一定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带来侵害,这个风险性我们肯定要高度的充分的认识到。

  主持人:但是随意另外一层含义就是便利,现在我们微博互动平台上的朋友都持这样的观点,您同意吗?

  汤啸天:我不同意这样一个观点,监控设备多了以后,掌控监控设备的机构一定会从图像监控当中获得一些利益,这个利益包括对于公共空间的情况掌握确切了、清楚了、直观了,比如公安机关可以从图象资料当中获取犯罪的线索证据,可以串并案件,这个肯定是获得了这样一个利益的,这个利益如果正当行使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但是不能因利而变,这个变我是不同意的。随随便便找个借口都能获取图象监控资料,那么国家安全、公共场所秩序、个人家庭的隐私遭到侵害,这样的案件也必然会增多起来。

  汤啸天:公共场所的图象监控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反腐败斗争也还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这两者之间不矛盾……加强公共场所的图象监控管理,并不是阻碍反腐败的斗争,这个一点应当予以明确。

  主持人:公共场所监控图象采取利用与隐私权保护,这两个词法律界定上明晰吗?什么样的场合才算公共场所?怎么就叫隐私权了?

  汤啸天:我理解公共场所是提供给公众使用的,或者是服务于公众,经常有人聚集活动的地方,比如商场、广场、体育场、宾馆、车站、交通枢纽等等,公共场所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是很明显的。公共场所和私人空间的区别好象有很明显的物理划分,实际上在生活当中情况很复杂,比如楼道里电梯里可以有摄像头,但是一定不可以延伸到厕所间里,商场的营业大厅里可以有摄像头,但是这个摄像头不能深入到试衣间里,这个情况非常复杂。

  汤啸天:不同意,公共场所依然有隐私权,这里面我们讲隐私这个词的含义,隐私原来的含义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人生活的范围,现在我们法学界的研究基本上认为它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是指主体独立于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人一种性质或者状态;第二是指不受未经批准监视或者观察;第三隐私权能够理解为隐居私人的住宅、私人的空间、私人的事物、私秘的环境等等。这样一些方面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

  汤啸天:公共场所有啊,比如说到商场买衣服,试衣间的试衣行为就是个人的隐私行为。

  主持人:公安部门在公共场所的探头安装管理相对严格、正规,商场、超市、宾馆等等相对宽松。在您看来,在公共场所的监控探头需要分类管理还是该统一管理呢?您的建议是什么?

  汤啸天:国家要对公共场所图像监控设施安装、使用、管理要有统一的立法,至少在总结全国各地现有地方立法的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做出详细的调查研究,要快速推进这方面的立法。近些年来公共空间的图像监控设施安装的数量增加的很快,由于数量剧增,管理上又有很多的法律空白,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法律也有一定的滞后性。一定要抓紧时间把国家层面的公共空间图像监控的立法立起来,这样才可以有规而行。

  主持人:大家更加关注的是反腐和隐私保护之间到底矛盾不矛盾,换言之怎么善用监控,大家似乎现在更关心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您看来这两者之间是矛盾的吗?

  杨伟东:我认为反腐和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制度,有交叉的地方,但是两个应当不是一个矛盾的决然对立的地方,我们要妥善处理这两种关系,既能够保护个人的隐私,同时又让反腐能够有效进行,这是我们制度安排当中要解决的问题。

  杨伟东:一方面我们应该切实保护普通人的个人隐私,我们正在制定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就是要加大保护在公共场所的信息不被泄露,加大对普通人的保护的个人隐私。同时,对官员的个人隐私需要做一个区别,官员不单单是普通的个体,他们的个人隐私在某些特定的程度是受到限制的,需要理清这个范围。第二个方面更应该从制度建设当中打击腐败,要真正把权利关进笼子里,让那些官员没机会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也不愿腐败,这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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